为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完善考核机制,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学习,实现全面、科学考核的目的,根据《江苏联合职业技术院学籍管理规定》,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为中心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考核
第一条 学生成绩考核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各院(部)组织进行。
(一)考核工作原则:规范、准确、科学、公正。
(二)考核工作方针:考风严肃、考纪严格。
第二条 开云手机客户端成立考试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组员若干,组长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和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院部分管教学领导及督导员等组成。
第三条 考试采取教考分离的方式,由教研室负责组织试卷,相同科目采用统一试卷。
第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 考核是开云手机客户端对学生所学知识掌握程度的评价方式。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第六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采取闭卷笔试的方法,也可采用开卷、口试、大作业、小论文、答辩、技能测试、上机等多种方式或组合形式进行。
考试课程的考核总评成绩一般由(期中)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及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组成;各项所占比例: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5:2:3(无期中考试课程比例:平时成绩:期末成绩=5:5),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实践成绩列入平时成绩比例中计算。
第七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其成绩可参照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也可依据学生平时提问、实训(实验)、实习、课堂讨论、答辩、作业、测验、随堂考查等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项目应不少于四项,每项所占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
第八条 所有考核(考试课程、考查课程)成绩记录采用百分制(四舍五入取整);单独设置的实践性课程成绩记录方式参考考查课程的方法;选修课程考核参照考查课程进行,成绩也按百分制记录。
第九条 考试命题要求及卷面格式详见《开云手机客户端考试管理规定》。
第二章 实践教学考核
第十条 独立设课的实训(实验)教学环节单独评定成绩。实训(实验)成绩评定要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上课表现、实训(实验)报告以及最终实训(实验)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实训(实验)成绩;实训(实验)的平时成绩不得低于实训(实验)总评成绩的50%(也可只根据平时的教学过程评定成绩,而不进行最终的实训(实验)考核)。
第十一条 实习课程的考查主要由各实训基地(实习单位)和实训指导教师根据实习教学要求和学生表现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由答辩委员会做出最终成绩评定,并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
第十三条 学生因已获得高一级课程成绩,可凭相应证书向所在系申请该课程免考。经教学院(部)、教务处逐级审核批准后,可不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记为60分,但仍需跟班上课。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的理论考试、补考及基本技能证书考试等均由教务处指导下,各教学部门组织进行;实践教学课程考核由课程所属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生只有参加了课程完整教学过程方可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
第十六条 必修课程、限选课程考试不合格可参加该课程的当年补考,若该课程补考成绩仍不合格可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若仍不及格,则该课程必须重修,方可获得相应学分。任选课考核不合格可重选或改选其他任选课。
第十七条 实训(实验)环节成绩不合格,不能补考,只能安排补做;未独立设课的实训(实验)教学环节不合格,该课程为不合格;若实训(实验)教学环节合格而期末总评成绩不合格,则只需对理论部分进行补考。
第十八条 凡有作业、实训(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训(实验)报告累计达到全学期该课程作业、实训(实验)报告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或超过教学院部规定的限量)者以及学生请假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成绩记0分,并注明“缺作业”或“缺课”。
第十九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已经安排的课程考核,视为旷考,不允许参加当年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初进行。
第二十一条 毕业学期必修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实习)考试不合格不能补考。学生先结业离校,离校三个月至一年内,申请回校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
(一)办理缓考需本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疾病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教学院(部)审核、教务处审批。
(二)缓考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中职学生在顶岗实习前,如果取得学分比规定学分少12学分及以上(体育课程除外),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五年制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前,所取得学分比规定学分少12学分及以上(体育课程除外),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既没有相同专业又没有相近专业的,可跟原班试读。
没有相同、相近专业的留级学生在跟原班试读后,可随原班参加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若补考仍不合格,先结业离校,离校三个月至一年内,申请回校参加考试,所有课程补考合格后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第一学期即达到转入一下年级学习条件的,则该学年第二学期可继续跟原班试读。试读期间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记载,成绩合格的带入下一年级。学生在编入下一年级期间,该学年第二学期成绩在试读期间已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试,但仍需跟班上课,如参加考试,成绩以其中高分记载。
第二十五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学院的初审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分制评定)。
第二十六条 毕业前一次性补考的安排与组织:
(一)在基本学制年限结束时,若学生仍有不合格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学院部具体组织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
(二)因有不合格课程不能毕业而结业的学生,可根据《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离校后3个月至一年内回校申请参加补考。
第二十七条 考核成绩均按整数记载,小数部分应四舍五入。结课考核按总评成绩记载;补考考试成绩合格按60分记载;旷考不记载该课程考核成绩,注明“旷考”字样;作弊或违纪学生的考核成绩无效,注明“作弊”或“违纪”字样。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核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到教务处领取《开云手机客户端考核成绩核查申请表》,填明原因,由学生所在系及任课教师所在院部主任审核批准,方可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核对成绩。
第四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条 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凭学生本人学生证(或学生卡、身份证)入场。
第三十一条 考场纪律及主、监考教师职责详见《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技术开云手机客户端监考教师须知和考场纪律》。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十)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秩序行为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相关部门处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六)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七)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八)考生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作弊行为: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3、组织作弊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其他应认定为严重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巡视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发现违纪和作弊的学生应终止其参加本科目考试,该科成绩无效,并不允许参加当年补考。
第三十六条 对于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考试工作人员应收集、保留直接证明学生违纪、作弊的物品,监考教师据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由各学院对学生是否违纪、作弊进行裁定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我校全日制(中职、高职、高技)学生。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