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劳动部《开云(中国)官方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无锡交通高职校职业技能鉴定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开云(中国)官方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认证、聘用制度。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对考评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组织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统筹安排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

第四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五条 考评人员任职条件
  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
  二、应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从事过职业技术培训、考核的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考评人员须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报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核准,核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七条 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
   1、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被聘任相应工种、等级的考评员。
   2、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经验,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3、考评人员要严格执行鉴定规程、考场规则。
   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前15日将《考评人员组成推荐表》一式两份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5、建立鉴定前考评小组例会制度。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该在鉴定前组织考评小组的人员熟悉本次考评鉴定工种的 项目、内容、要求、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等。
   6、坚持鉴定后考评小组总结制度。每次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小组组长应对考评员签署的《评分记录表》进行分析。
   7、职业技能鉴定所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委托,负责对本次鉴定的考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考评工作 计划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工作流程及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的执行情 况等。检查结果由在考评结束一周内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告。
  第八条 考评人员的考务报酬标准,按有偿服务的原则统一制定。
  第九条 实行考评人员年度评议制度。年终考评人员要认真总结本年度的考评工作情况,写出个人考评工作小结。

第十条 实行考评人员聘任期末评估制度。评估主要依据考评人员受聘期间参与鉴定工作次数,日常管理档案和年度评议结果。评估结果作为其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结合考评人员年度评议情况,对考评人员的工作业绩予以评价。对优秀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考评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经教育仍不改正,或长期无故不参加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收回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