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数据系统备份与恢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单位信息及网络系统正常运行,防止由于硬件损坏、老化,操作系统故障,雪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引起的信息系统瘫痪、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  备份管理

第二条  按照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对不同备份对象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备份对象根据类别确定备份方式。备份方式有:服务器备份、在线备份、光盘备份、磁带备份等。

第三条  根据不同的备份对象制定相应的备份策略。

定期对防火墙配置文件进行备份。

定期对入侵检测中的日志数据进行备份。

定期对路由器/交换机中的配置文件进行备份。

应用程序主要在其发生变化时备份,平时也可定期进行备份;文件型数据应根据文件的重要程度灵活采取备份策略。

数据库备份是整个信息系统备份的核心,须完全数据备份至少每天一次。

第四条  数据被大规模更新前后,须对数据进行备份;系统和应用程序发生重大变更前后,须对系统和应用程序进行备份。

第五条  应定期通过光盘或其他存储介质做永久性备份。

第六条  数据库管理员须检查每次备份是否成功,对备份结果以及失败的备份操作处理须进行记录、汇报及跟进。

第七条  备份介质中的数据须定期进行恢复测试,以确保备份的有效性和备份恢复的可行性。备份恢复测试应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章  备份介质的存放和管理

第八条  对系统及程序的备份,须保存在两份介质中,一份存放在本地,一份存放在异地。备份介质,无论存放在本地还是异地,均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

第九条  备份介质上,须有明确标识,标识必须使用统一命名规范,注明介质编号、备份内容、备份日志、备份日期和保留期限等重要信息。

第十条  建立备份介质清单,记录备份介质的位置、内容和数据保留期限等。

第十一条  备份介质的运输和存放应由专人负责,运输和存放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第十二条  备份介质存放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第十三条  备份介质要每半年进行检查,以确认介质能否继续使用、备份内容是否正确。一旦发现介质损坏,应立即更换,并对损坏介质进行销毁处理。

第十四条  备份介质需要废弃或销毁时,应填写介质销毁登记表,并通过审批。销毁时须两人以上在场,防止数据的泄露。

第十五条  长期保存备份数据的介质,必须按照制造厂商确定的存储寿命定期替换存储介质,磁盘、磁带、光盘等介质使用有效期规定为三年,三年后替换介质进行备份。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应在介质有效期内进行转存,防止存储介质过期失效。

 

第四章 备份恢复

第十六条  当计算机网络中心服务器确认出现故障时,上报分管领导。

第十七条  联系软、硬件维护供应商,请其协助查找事故原因并排除故障。

第十八条  无法利用现有设备的,应立即向供应商借调所需设备,解决日常工作快速恢复的问题。

第十九条  一旦发生数据丢失或数据破坏等情况,要由数据库管理员进行备份数据的恢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更大的损失。全盘恢复一般应用在服务器发生意外导致数据全部丢失、系统崩溃或是有计划的系统升级等;个别文件恢复一般用于恢复受损的个别文件,或者在全盘恢复之后追加增量备份的恢复,以得到最新的备份。

第二十条  发生火灾、地震等大灾难首先抢救数据存储设备,设备也难以抢救,应首先抢救数据存储介质,如:硬盘等。

第二十一条  每次的恢复细节应做好详细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图文信息中心附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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